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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阳政发〔200627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为适应我县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进一步提高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城镇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阳新,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黄政发〔20061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671日起,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12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140元。

二、此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对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市居民,其家庭收入应根据省、市现行政策法规重新计算,既不计虚拟收入,也不计虚拟支出,严格控制新纳入人数,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的生活。

三、此次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镇贫困居民的关怀,是构建和谐社会、保持经济健康顺利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细致地开展工作,确保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落实。

 

 

 

                   二○○六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