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县渔政管理规范渔业执法行为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6〕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加强全县渔政管理,保护和增殖水产资源,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渔政部门依法承担本县内的水生动植物养殖、增殖、捕捞、病害防治、检疫和渔船渔港等监督管理,查处渔业违法案件和渔业污染事故等渔业行政执法职责。 二、全面铺开发放《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工作,使渔业生产者做到以“证”养殖,合法经营。未依法取得养殖证,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或使用无效养殖证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补办或拆除养殖设施。 三、各养殖单位或个人在养殖期间要保护和改善其养殖水域面积的水质环境,不得从事掠夺式经营。 四、禁止使用电力捕鱼、炸鱼、毒鱼等捕捞方法和密眼网具、滚钩、灯叉等渔具捕捞作业,一经发现,依据《渔业法》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禁止生产、组装、销售禁用的渔具,禁止生产、销售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渔用饲料和渔药,违者没收实物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六、偷捕、掠夺他人养殖水产品的,或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县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并依法向受益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严格按鄂价费字〔2003〕243号文件执行,并做到专款专用。 八、工商、林业、公安、法院等有关部门和各镇(区)人民政府应配合渔政部门做好全县渔政管理和渔业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共同促进我县渔业生产发展。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