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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监察局等部门《关于全县教育系统编制清理工作中有关政策和纪律的规定》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6117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县监察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县人事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关于全县教育系统编制清理工作中有关政策和纪律的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全县教育系统编制清理工作中有关政策和纪律的规定

(县监察局 县编办 县人事局 县教育局县财政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为了落实省、市、县关于机构编制暨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公用事务公开工作会议精神,为保持我县教育队伍的稳定,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全县教育系统编制清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湖北省公办教师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全面清理,突出重点,公开公正,依法整顿,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清理和查处教师队伍中存在的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编,双编双卡等“吃空饷”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全面贯彻和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保证我县基础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确保这次专项清理工作顺利完成。现就这次教师编制清理工作中的有关政策和纪律作如下规定:

一、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编教师,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凡病假超过三个月而没有经过阳新县医学专家委员会鉴定并出具病情证明者,由学校通知其本人在10天内提出鉴定申请,经鉴定因病不能上岗的,由阳新县医学专家委员会出具病情证明,重新办理病假手续;经鉴定身体健康状况能够从事本工作岗位的教师,由学校通知其本人,在10天内回原学校工作,逾期不回校工作的,作自动离职处理;对不提出鉴定申请的病假教师,视同身体健康状况能够从事本岗位的工作,由学校通知其本人在10天内回原学校工作,逾期不回校工作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二)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县内其他行政事业单位借用、借调的教师,由原学校通知其本人,在10天内回原学校工作,逾期不回校工作的,停发财政工资。

(三)未经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脱离岗位脱产进修的教师,由原学校通知其本人,在10天内回原学校工作,逾期不回校工作的,停发财政工资。

(四)到县内民办学校任教的教师,由原学校通知其本人,在10天内回原学校工作,逾期不回校工作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五)外出打工脱离岗位三个月以上,由原学校通知其本人,在10天内回学校工作,逾期不回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有上述行为的在编教师,在限期内回校工作后,未经同意又擅自脱离工作岗位,视同逾期不回校工作处理。

二、各清理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上报有关情况。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隐瞒不报的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对于工作不负责造成错报、漏报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加重处分,并对该单位实行人员编制冻结。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对因各种情况已停发工资但仍保留其个人工资帐户的公办教师,有意隐瞒实际情况,自行支配空头人员工资的(又称“吃空饷”),视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这次清理中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理,按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办理。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移送纪检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