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政府192号令)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意义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事关国防建设、军队稳定、社会安定,历来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关注和重视。传统的政府指令性安置办法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作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的主渠道,很好地解决了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就业问题。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改制,乡镇配套改革和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就业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政府指令性安置的渠道越来越窄,难度越来越大,问题越来越多。因此,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县今后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必须实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即由政府指令性安置就业向自主择业、自我发展的自谋职业方式全面转轨,全县各级部门要提高认识和积极宣传。
二、深化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的路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省政府192号令的精神,结合我县县情和部分周边市县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的作法,为了适应新形势、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渠道,县政府研究决定,从2006年冬季征兵开始,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入伍新兵退役后(含退伍的转业士官、二等功臣、女兵、残疾军人、进藏兵等特定安置对象)全部实行自谋职业货币安置。
三、严格执行自谋职业经济补助标准,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根据《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省政府192号令)的经济补助标准,实行货币安置。9年以下的城镇复员士官和城镇退役士兵,按我县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补偿; 10年以上转业士官,按五倍予以补偿;荣立个人一、二、三等功的在以上基础上分别提高50%、30%、10%的一次性补偿金。要贯彻落实《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10号)、(鄂政办发〔2005〕17号),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四、安置保障金的筹措办法
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垂直部门(当年有安置任务的除外)按积极支持自愿交纳的原则,按上年定编在职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收取安置保障金,安置保障金由单位支付。县财政负责保障金的下差部分和技能培训、推荐就业等应用资金。
五、安置保障金的落实措施
为保证安置保障金的落实,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实行长期安置督办,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安置保障金的收缴,有财政拨款的单位由财政协助代收,没有财政拨款的单位,由政府组织专班收缴,安置保障金在财政设立专户,由民政局提供货币安置名单及补偿金额,财政依照名单通过社会化发放到安置对象。所有的安置保障金必须按标准在4月1日前一次性缴纳到位。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