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做好2006年度全县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是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是国家特殊社会保障,事关国防建设、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没有人民的军队,就没有国家的繁荣,就没有人民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也没有改革发展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巩固国防、稳定军心、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其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做细做实做好。
二、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接收安置对象为:服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调整精简部队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退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全县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任务原则上于2006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三、坚持安置原则和进一步深化安置工作改革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改革、乡镇配套改革和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政府指令性安置的渠道越来越窄,难度越来越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及现行安置工作政策法规,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一是坚持“从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有单位的安排回父母所在单位,由其单位安排工作或经济补偿;二是按“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二等功臣、转业士官、残疾军人和属正常渠道从阳新入伍的女兵等特定安置对象,由县政府统筹优先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凡被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要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三是对父母无单位或不愿回父母所在单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四是对于2005年以前退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的一律实行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后未上岗的原单位必须尽快落实上岗或经济补偿落实到位。
四、加强教育培训,做好推荐就业服务工作
大部分退役士兵学历偏低,有的没有专业技术,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又没有专业资格证书,达不到用人单位对人员素质的要求,退役士兵在就业竞争中也是处于劣势,因此,用人单位要积极鼓励支持退役士兵进修学习,参加成人学历教育和岗前培训;县民政局安置办、军地两用人才培训中心、人事局、劳动局、阳新电大等单位要组织协调做好退役士兵、特别是选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推荐就业等服务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统一和安全,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县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导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支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要认真研究解决退役士兵安置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依法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