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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政发〔200657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OO六年十一月一日

                    

 

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 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确保农民医疗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公开公正、平等享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户籍在本县辖区内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称“县合管委”),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修改和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建议和意见;其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下称“县合管办”)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下称“县合监委”),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及参合者的就医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合管办在镇(管理区)设立派出办事机构(简称镇“合管办”),人员实行异地委派、垂直管理;县、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各村成立管理小组,由村干部、乡村医生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  县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展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信用社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   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户籍在本县辖区内的农民(含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及在校学生),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在履行义务后,为每个农户建立家庭门诊帐户,发给《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度内新出生小孩于年底注册参加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当年不能享受;农民迁出或死亡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内报镇(管理区)合管办,再报县合管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资金、遵守合作医疗等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原则: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同时,大力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镇财政所收取,镇政府、村委会、卫生部门配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10元,随着经济的增长,适当予以调整提高。五保户和特困户农民的参合资金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五保户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中缴纳;

中央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补助2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6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元。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分配

(一)门诊医疗基金:人均年10元,以家庭统筹,用于门诊药费的补偿;

(二)住院医疗基金:人均年36.5元,以县统筹,用于住院医疗资金补偿;

(三)大病补助基金:人均年1元,以县统筹,用于当年补偿超过封顶线且家庭特别困难的患者的补偿;

(四)健康体检基金:人均年2.5元,以镇统筹,用于当年未住院的参合农民体检;

(五)风险基金:按2006年结余资金的50%左右划入,其规模保持在年筹资总额的10%,用于意外情况(如传染病大流行等突发事件)的应急。

第十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10元标准划入门诊家庭帐户,包干使用。每户年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数额不得超过家庭帐户总额,年末有结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

第十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等费用的补偿。

住院(含剖宫产、产妇住院分娩并发症或合并症)费用实行起付线、分段补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乡镇医疗机构50元,县直医疗机构200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800元。患者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下表计算,经患者或亲属签字确认后按规定补偿。

 

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补偿比率表

级数

医药费金额范围

镇级

县级(市二级医院)

县级以上(三级医院)

补偿比例

补偿比例

补偿比例

1

起付线-1000元以下部分

60%

 

40%

25%

2

1001-3000元部分

45%

30%

3

3001-5000元部分

50%

35%

4

5001-10000元部分

55%

40%

5

10001元以上部分

65%

60%

45%

封顶线

一年最高20000

第十九条  住院分娩(平产)实行定额补助,每人补助100元;贫困孕产妇可同时享受“降消项目”的补助。对难产和发生产科并发症或合并症的孕产妇住院分娩在扣除降消项目补助费用后,其余费用列入住院补偿。

第二十条  在外打工人员及随行子女,门诊费用凭发票、门诊病历到所在地镇合管办报销,但不得超出家庭帐户总额。因病情需紧急抢救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凭打工企业证明和当地医疗机构正规医药费发票、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病情证明书到镇合管办登记,报县合管办审核,按县内补偿标准的50%报销;慢性病和病情稳定后的急性病,回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一条  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第二版》的药费;

(二)住院:补偿《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第二版》的药费、手术费、输氧费、常规检查及因病情诊治必需的大型设备检查费、材料费、治疗费等费用;

(三)健康体检:补偿医疗机构为农民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四)慢性病:实行门诊费用限额补偿,由县合管办另行制定补偿办法。

第二十二条  不予补偿范围:

(一)不属《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医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和不属补偿范围(另行通知)的检查、治疗费用;

(二)因工伤、交通肇事、计划生育、打架斗殴(有自理行为能力)、自杀、犯罪行为、酗酒、戒毒治疗等发生的费用;

(三)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四)其他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并在县合管办设立零星费用帐户,用于大病补偿及转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外出打工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县合管办要建立健全资金预决算制度和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室要以户为单位建立家庭费用帐户台帐,并做到与各户医疗证记载数额相一致,每月向镇(管理区)合管办报帐,并输入微机管理系统,冲减帐户余额。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