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阳政发〔2005〕4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确保农民医疗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公开公正、平等享有,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县辖区内的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称“县合管委”),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制定、修改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的建议和意见;其下设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下称“县合管办”)为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政府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下称“县合监委”),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对合作医疗基金收支情况、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收费情况及参与者的就医行为等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合管办在镇(管理区)设立派出办事机构(简称镇“合管办”),人员实行异地委派、垂直管理;县、镇两级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各村成立管理小组,由村干部、乡村医生和村民代表组成。
第八条 县财政、农业、卫生、民政、发展计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广播电视、审计监察、物价、信用社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按照部门职责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第三章 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本县辖区内的农民(含外出务工和经商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书,在履行义务后,为每个农户建立家庭门诊帐户,发给《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十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及对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
第十一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度内新出生小孩于年底注册参加下一年度合作医疗,当年不能享受;农民迁出或死亡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应在一个月内报镇(管理区)合管办,再报县合管办,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按期缴纳合作医疗资金、遵守合作医疗等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原则: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适当扶持、政府予以资助的筹资机制,同时,大力鼓励企业和个人捐资,多渠道筹措资金。
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镇财政所收取,镇政府、村委会、卫生部门配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资金10元,随着经济的增长,适当予以调整提高。五保户和特困农民的参合资金由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从五保户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资金中缴纳;
中央财政按参加合作医疗农业人口每人每年补助2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1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元。
第五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分配
(一)门诊医疗基金:人均年8元,以家庭统筹,用于门诊药费的补偿;
(二)住院医疗基金:人均年32元,以县统筹,用于住院医疗资金补偿;
(三)大病补助基金:人均年1元,以县统筹,用于当年补偿超过封顶线且家庭特别困难的患者的补偿;
(四)健康体检基金:人均年2元,以镇统筹,用于当年未住院的参合农民体检;
(五)风险基金:人均年2元,以县统筹,用于意外情况(如传染病大流行等突发事件)的应急。
第十七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门诊补偿费用按每人每年8元标准划入门诊家庭帐户,包干使用。每户年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数额不得超过家庭帐户总额,年末有节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
第十八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包括药费、床位费、手术费、处置费、输液费、输血费、输氧费、常规影像检查(B超、心电图、放射)以及常规化验(血、尿、大便常规)等费用的补偿。
住院(含产妇住院分娩并发症)费用实行起付线、分段补偿和封顶线。起付线标准:乡镇医疗机构100元,县直医疗机构200元,县级以上医疗机构500元。患者出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下表计算,经患者或亲属签字确认后按规定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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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医疗住院医药费补偿比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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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数 |
医药费金额范围 |
镇级 |
县级(市二级医院) |
县级以上(三级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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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比例 |
补偿比例 |
补偿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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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付线-1000元以下部分 |
50% |
4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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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001-3000元部分 |
45%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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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001-5000元部分 |
5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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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5001-10000元部分 |
60% |
55%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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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10001元以上部分 |
6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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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顶线 |
一年最高15000元 |
住院分娩(含剖腹产)实行定额补助,每人补助80元;贫困孕产妇可同时享受“降消项目”的补助。
第十九条 晚血、结核等地方病符合国家专项医疗补助的纳入专项补助,不符合的纳入合作医疗基金补偿。
第二十条 在外打工人员及随行子女,门诊费用凭发票、门诊病历到所在地镇合管办报销,但不得超出家庭帐户总额。因病情需紧急抢救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凭打工企业证明和当地医疗机构正规医药费发票、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病情证明书到镇合管办登记,报县合管办审核,按县内补偿标准的50%报销;慢性病和病情稳定后的急性病,回县内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一条 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费;
(二)住院:补偿《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的药费、手术费、输氧费、常规检查等费用;
(三)健康体检:补偿医疗机构为农民进行健康体检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 不予补偿范围:
(一)不属《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范围的药品费和不属补偿范围(另行通知)的检查、治疗费用;
(二)因工伤、交通肇事、计划生育、打架斗殴(有自理行为能力)、自杀、犯罪行为、酗酒、戒毒治疗等发生的费用;
(三)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四)其他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
第六章 基金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财政局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封闭管理,专款专用,并在县合管办设立零星费用帐户,用于大病补偿及转至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外出打工人员医疗费用的报销。县合管办要建立健全资金预决算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十四条 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县级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二十五条 村卫生室要以户为单位建立家庭费用帐户台帐,并做到与各户医疗证记载数额相一致,每月向镇(管理区)合管办报帐,并输入微机管理系统,冲减帐户余额。
第七章 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合作医疗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机构可以提出申请,县合管办考核确认后与之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参加合作医疗农民持本人的《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自由选择质优、价廉、方便、安全的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现场即时补偿,家庭帐户余额用完为止;住院:农民因病需住院可自由选择县内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出院即时补偿兑现;转院:农民因病需到县级以上医院就诊,须先由县人民医院出具病情证明,再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手续,农民先垫资治疗,出院后凭发票和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病情证明书到县合管办审核报销。
第二十八条 村卫生室要完善“六统一”的管理模式,即乡村医疗机构统一布局、医务人员统一调配、药品统一渠道、财务统一管理、业务统一考核、防疫和妇幼保健任务统一完成。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人员、房屋、设备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医务人员要热情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坚持原则,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和治疗,以优质的服务留住病人,积极引导病人就近就医。
第三十条 对《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用药和不补偿范围的检查、治疗项目要征得患者同意并签字后方可用药。药品价格和服务项目要随市场行情公开上墙。
第八章 合作医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实行社会监督。聘请有关监督机构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威望的农民代表为社会监督员,对合作医疗工作实施经常性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实行合作医疗帐目公开制度。各医疗机构每季度将农民就诊及补偿等情况进行一次公布,自觉接受农民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县合管办设立举报投诉电话,农民对医疗机构服务有意见可以投诉。县合管办在半个月内将调查处理情况通知投诉人,并向县合管会汇报。
第三十四条 实行检查督导制度。县合管办要经常到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督导工作,深入农村听取农民的意见。
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五条 县合管办每年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一次考核,对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六条 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外,并视情节停止参加合作医疗资格。
(一)将《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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