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公告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5156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五年十二月六日

 

 

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和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加强和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征收管理,根据《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必须遵从以收定支、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民主监督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范围及标准

       第三条  新农合基金的征收对象为: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与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合管办或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签定参合协议本辖区管理的农村人口。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新农合基金。

       第四条  新农合基金个人缴费标准为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纳合作医疗基金10元,今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县政府可适当调整提高缴费标准。

       第五条  各镇政府(管理区)经办机构要积极动员组织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办理申报和登记手续。

       第六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只能在一个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办理时应提供当地派出所出具的居住地户口本,经过经办机构审核后,填写缴费登记表,签订参合缴费协议,建立缴费关系,发放阳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件,由经办机构汇总后向财政征收机关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登记表和缴费协议。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登记证件不得伪造,登记事项不得涂改或擅自变更。如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参合农民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经办机构应及时向镇(管理区)财政所提供参保农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证明,并及时通知征收机关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经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审查确认的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缴的基金,由县级财政按规定直接从有关资金中划拨到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并通知财政所和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机构及职能

       第八条   县财政局是全县新农合基金的征收管理机关,负责全县新农合基金的任务落实、征管、督促和基金报表、票款报解以及检查监督等工作。同时,负责全县征管工作的组织协调,政策引导和宣传工作。

       第九条  新农合基金统一由镇(管理区)财政所以户为单位组织征收,镇政府(管理区)经办机构、村组协调配合。

       各财政所要确定若干名新农合基金征收人员,依据镇政府(管理区)、经办机构与农户签订的参合协议或缴费登记表,直接入户征收,开票收款,入户征收必须持证上岗;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入户收款。

        各财政所要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新农合基金的统一申报、缴存、报表和票据管理以及建立参合农民家庭台帐等工作,并报县财政局社保科备案。

       家庭台帐内容包括:村、组、户名、家庭参合人数及姓名、家庭地址、缴费等情况。

       第十条   为保证基金的按时、足额收缴和支付,各财政所和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按规定要求缴费农民提供缴费、用工情况及有关医疗费用的原始资料和数据。

       新农合基金按国家规定自愿、及时、足额筹集,任何单位、部门、个人不得强制收缴、截留和擅自减免。各财政所不得为完成征收任务替参合农民代交或垫付个人应缴的基金。

第四章  征收和管理

       第十一条  征收新农合基金,一律使用全省统一印刷的《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收据》,不得自制或使用其它票据代收,严格实行一次一票、一户一票。

       各财政所要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票据的管理。制定基金收费收据的领、用、存管理制度,专人负责。新农合基金收费收据只能用于基金的征收,不得另作他用。各财政所负责人要加强监管,定期或不定期查验票据使用和结存情况,确保票款安全完整。对发现基金不交存或挪用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同时上报县财政局。如发生收费收据遗失,要及时上报县财政局,并将遗失号码向社会公开,声明作废。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新农合基金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允许各财政所在当地信用社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过渡户”,暂存征收上来的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利息收入及其它收入等。各财政所收取的基金要于当日缴存信用社,在每月财政所报帐日与所基金会计结报,凭票款结报手册以及银行进帐单履行票款结报手续。收入过渡户的收入必须定期缴入县财政社保专户,月末不能保留余额。收入过渡户除向县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它支付业务。

       第十三条   全县统一规定每月25日(12月为15日)为定期结报日(法定节假日顺延)。各财政所凭银行进帐单或缴款凭证,将本月的新农合基金收入全额送解县财政社保专户。结报必须做到票款同步,填报好新农合基金收入月报表和基金收费收据领用存报表,并将收费收据第三联交县财政局记帐、核销,第四联同步上缴,由县财政局转交县合管办作为参合农民缴费和登记家庭个人帐户的依据。同时,各财政所要用软盘(microsoft Excel格式)报送参合农民缴费明细表,内容包括:村、组、户名、家庭参合人数、本月和累计缴费等情况。

       第十四条   对应上解县财政专户的新农合基金收入,各财政所应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足额报解,县财政局要加强督促。如发生未按规定上解并经催办拒不办理的,县财政局将委托开户银行于当月末将基金收入全部划入县财政专户,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逾期不缴纳新农合基金,或不按规定办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经镇(管理区)财政所和经办机构两次以上催缴仍不缴纳的,由经办机构取消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格,并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新农合基金。对发生上述违纪或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新农合基金征收工作经费统一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各镇(管理区)财政所的征收经费根据各镇(管理区)的参合率挂钩考核,参合率在70%以下的征收经费比例为4%。参合率超过70%以上的,超过部分征收经费比例为5%。各镇(管理区)的征收工作经费年终一次性结算拨付。

第五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椼牦浡⁥牳㵣瑨灴⼺眯睷ㄮ〰〰渮瑥挮⽮灵潬摡楦敬⽳敨灬栮浴眠摩桴ㄽ栠楥桧㵴㸱⼼晩慲敭ാ㰊晩慲敭猠捲栽瑴㩰⼯睷⹷〱〰⸰敮⹴湣甯汰慯晤汩獥栯汥⹰瑨楷瑤㵨‱敨杩瑨ㄽ㰾椯牦浡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