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县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5〕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60号)和《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黄政办发〔2004〕140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其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比例从7%提高到8%,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仍保持20%不变,基本养老保险费总费率为28%。
二OO五年十二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