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阳新县卫生局 2006年5月8日)
为切实加强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紧紧围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主题,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建立“用人单位负责,政府依法监管,行业依法自律,职工群众参与”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健康、协调的发展,为构建和谐阳新做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管机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和降低职业病危害,使我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明显减轻,职业病发病水平显著下降,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杜绝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
二、工作重点
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点是抓好劳动者健康监护、职业危害项目申报、组织管理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重点管理行业是:
(一)粉尘危害行业:主要有水泥厂、采矿场、煤矿等企业。
(二)涉苯行业:主要有皮件业、制鞋业、工艺品加工和家具厂等使用粘胶剂、油漆的企业。
(三)化工企业:主要有化工厂、金属加工(冶炼)厂等企业。
(四)纺织行业。
三、防治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镇(区)、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切实承担起对当地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要责任,把职业病防治工作列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于那些领导不力、疏于管理、放任自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玩忽职守,导致严重职业危害事故发生的,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是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和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建立健全并落实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组织接触职业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用人单位要安排到国家指定的职业病防治医疗单位进行诊断和治疗,体检和诊疗费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逾期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不按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三)加强职业卫生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强我县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充实职业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提高监督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监督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我县职业病危害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管,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责任到位,保障措施到位,保证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设,建立职业卫生技术保障体系,提高整体服务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满足社会需求。按照《阳新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规定,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职业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四)依靠科技进步,控制职业危害。结合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改造和提升各类中小型企业和家庭作坊的产业化生产规模和水平,大力推进健康生产。要淘汰或限制使用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落后技术、工艺和材料,积极开发、应用和推广有利于职业病防治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从根本上减少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在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合作项目时,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防止职业病危害从外地转入我县。
(五)加大职业卫生法制宣传力度。重点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普法宣传,提高用人单位法制观念和职业病防治意识,明确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对劳动者的职业危害告知义务,加强劳动者上岗前的教育培训,使劳动者了解相关的权利和义务,提高对职业危害的认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等社会团体及新闻媒介的监督作用,鼓励和支持群众举报,把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促进我县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