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政务公开> 政府公告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县审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6104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县审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OO六年八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意见

(县审计局      2006816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国有资产项目的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建设资金安全高效运行,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律规定和鄂政办发[200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我县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县审计机关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全县国家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依法独立对县人民政府管辖的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与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社会中介机构等单位相关的财务收支活动,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二、审计部门要参与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施工设计变更等事项,实行跟踪监督。

三、县财政局、国资局、发展和改革局、建设局、国土局、环保局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

四、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建设项目必须经审计机关竣工决算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对未经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财政部门不予拨付工程款或预留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款结算。

五、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由审计机关按照《审计法》及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审计。

六、县审计局根据确定的年度审计计划,对国有资产投资项目总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工程造价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一)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情况,概算批准、调整及执行情况;

(二)建设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落实及执行情况;

(三)建设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情况;

(四)工程造价等建设成本真实性情况;

(五)设备、材料采购等管理情况;

(六)税费缴纳情况;

(七)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八)未完工程、结余资金及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使用情况;

(九)执行环保法规政策情况;

(十)建设项目法人经济责任情况;

(十一)绩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或调查的内容。

七、县审计局按照法定权限,可以根据需要对专项建设资金及其他与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相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八、审计机关在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中,为避免国有资金流失,必要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通知对被审计单位资金拨付负有管理职责或者对其资金使用负有监督职责的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直接有关的款项,已拨付的,暂停使用;

(二)暂时封存被审计单位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账册资料;

(三)其它相应措施。

九、县审计局实施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作出审计决定。县审计局认为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出具审计建议书,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机关发现重大违纪或涉嫌犯罪线索的,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分别移交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

十、县审计局要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布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十一、国有资产投资项目相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积极配合审计机关的审计工作,认真履行有关义务。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由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员,在参与国有资产投资项目审计中,要严格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审计。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实施审计,遵守审计工作纪律规定,严禁审计人员利用职权向被审计单位和中介机构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违反规定的,要严格按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