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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6102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布的《女职工保障工作规定》要求,全县各单位定期开展了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有效地保护了女职工健康权益。但近来调查发现,随着企、事业单位的改制改革,单位的管理模式和情况发生了变化,有许多用人单位忽视了这项工作,同时进行妇女病普查普治的机构混乱,检查项目不规范,使无病诊断有病,小病诊断成大病,或者不能早期发现疾病,而又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目前妇女病发病率高,宫颈癌、乳腺癌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有宫颈癌新发生病例3.15万人,占世界宫颈癌新发生病例的28.8%。今年“三八”妇女节期间县妇幼保健院对79名女职工进行健康抽样检查,查出宫颈炎伴宫颈糜烂50人,发病率达63.29%,乳腺增生54人,发病率68.35%,宫颈腺体囊肿18人,发病率22.7%,子宫附件囊肿11人,发病率达13.92%,乳腺癌1人,占1.2%,子宫肌瘤5人,占6.3%,宫颈癌1人,占1.2%。由此可见,妇女病发生率相当高,使女职工的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为贯彻落实黄石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总工会、妇女联合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黄石市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做到定期开展、确保质量、建立档案、跟踪服务,切实保障全县女职工的身体健康,不断提高女职工健康水平。现将我县开展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的领导。女职工病普查普治工作是保护女性健康权益的系统工程,为了使全县妇女患病能够做到早防、早查、早治。县总工会、妇联、县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及医疗保健机构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定期向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宣传进行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的意义和方法,提高女职工的保健意识,建立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保健监测和网络管理,努力争取社会各方面积极参与、支持,确保普查普治工作保质保量完成。

二、对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进行规范化管理。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含独资合资、私营企业)、各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每年应组织安排女职工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各用人单位要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统一建立健全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健康档案。普查经费按《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切实保证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质量。女职工的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应在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具有体检资质的妇幼保健机构中开展。检查项目包括:盆腔检查、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颈防癌检查、乳腺疾病检查等。各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查其他项目。

四、严格规范管理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县妇幼保健院作为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的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自身的管理,严格规范普查项目和技术操作规程,要成立专班,抽调专人深入到各用人单位协调、落实,高质量完成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要及时做好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的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协助用人单位建立健全普查普治档案,及时向用人单位反馈普查普治结果,并开展经常性的跟踪服务,为我县制定妇女健康发展目标和妇女病防治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县妇幼保健院对进行妇女病普查的下岗职工、特困职工(凭证件),按物价标准减半或免收费,并对确需住院或手术治疗的患者除享受卫生系统公开承诺优惠外,应予免收床位费或其它的相关费用。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及人事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定期进行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实施监督。

六、各级工会组织负责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做好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的宣传与组织工作,对用人单位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和健康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女职工反映的相关问题进行协调督促解决,对违反规定的情况要求纠正。

七、各级妇联组织要配合卫生部门抓好女职工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的管理规定。

八、各用人单位领导要切实提高对女职工妇女病查治工作的认识,把关心女职工的身体健康当作一件大事、实事来办,同时将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全县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之一,确保每年对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和妇女病查治。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工会、妇联组织应制定措施,定期组织检查,对积极开展女职工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的用人单位进行表彰,对未按要求开展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影响妇女健康的单位,依据《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及《湖北省女职工劳动保健实施办法》予以处理,并追究单位领导的工作责任。

 

 

 

  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