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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阳新县十一五期间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699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县民政局、县慈善总会拟定的《阳新县十一五期间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指导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六年七月四日

 

 

 

阳新县十一五期间发展慈善类

民间组织的指导意见

(县民政局  县慈善总会  2006622

 

慈善事业是一项十分崇高而伟大的事业。扶贫济困、积德行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进步的共同精神财富。培育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慈善事业,既是各级政府和民政部门一项十分重要职责和光荣使命,也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升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公平与进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因此,大力培育发展我县慈善类民间组织十分必要。根据民政部《关于促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通知》(民函[2005679号)精神,现就“十一五”期间我县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政府支持、运作规范、社会参与、民间实施的慈善类民间组织培育发展机制,推动我县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为促进城乡文明和社会和谐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目标

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要坚持“积极发展、精心培育、规范运作、有序推进”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确立法律地位,提高社会认知度。要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结构,制定财务管理办法、财产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完善鼓励政策,引导公民积极参与慈善捐赠,依法规范各类慈善组织行为,保证其高效、民主、规范地运行,促进其健康发展。“十一五”期间,全县要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50家以上,惠及困难群体5万人次。

三、规范管理

(一)明确主体资格。按照“扶贫济困”的慈善宗旨,凡在县民政局登记注册、备案,主要利用自有资金、物资、技术、服务等条件,开展以助困、助医、助学、助残、助孤、赈灾、济困等为活动内容的组织,均可纳入慈善类民间组织管理。

(二)依法登记注册。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函[2005679号文件的要求,对民间组织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管理体制。民政部门是慈善类民间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凡申请成立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在县内的慈善民间组织,由县民政局依法办理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其业务主管单位由本级民政或有关职能部门担任,负责具体指导和监督慈善类民间组织活动的开展。

县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慈善类民间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备案管理,做好年度检查工作,严厉打击非法慈善类民间组织,维护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合法权益。要加强对慈善组织的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逐步完善慈善类民间组织自律、监管机制,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

(三)加强资产管理。凡在我县登记注册的慈善类民间组织未经县政府同意,不得面向公众募集款物、开展义卖义演活动,但可接受社会捐赠。慈善组织在接受捐赠、使用资产时,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捐赠法》和《慈善章程》的规定,专款专户、专款专用。要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监理,定期审计,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借慈善之名,谋取私利、骗取钱财以及侵吞和挪用慈善资产的行为。同时,对捐赠款项要出具财政部门提供的专项票据,由捐赠人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未征得捐赠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的用途。违者,县民政局和县慈善总会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征求捐赠者意见后将捐赠资产交由与其宗旨相同或相似的慈善类民间组织管理。对于不易储存、运输和超过实际需要的受赠物资可以变卖,所得收入全部用于捐赠目的。对冠名定向捐赠的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单位(个人)反馈并对外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积极培育,建立各种慈善类民间组织。各级各部门要围绕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建立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鼓励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各镇(区)要积极筹备成立慈善协会,并依法登记。各企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应申请建立慈善组织。慈善类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既要求实创新,又要积极稳妥,做到成熟一个、登记一个、规范一个。

(二)大力宣传,为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营造宽松环境。各级各部门要将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纳入城乡文化建设的部署和规划,积极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各新闻媒体要密切关注慈善类民间组织活动,大力宣传慈善民间组织在扶贫济困、诚信友爱等方面的作用,普及慈善理念,传播慈善文化,弘扬慈善精神,提高全社会对慈善类民间组织的认知度,为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营造宽松的社会环境。

(三)加大投入,支持慈善类民间组织开展活动。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慈善民间组织培育发展工作,鼓励慈善类民间组织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开展活动,提高服务技能,拓展服务领域,把活动深入到基层,使服务对象切实受益。要探索慈善服务新模式,帮助慈善类民间组织有针对性和科学性地开发项目,提高组织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扩大品牌影响。要加强人才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同时,要为慈善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和工作经费。

(四)总结表彰,推进慈善类民间组织大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广泛关注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发展,建立表彰激励机制,定期对做出贡献的慈善类民间组织给予适当精神物质奖励,调动各类民间组织和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积极性。要及时总结经验,培育慈善先进典型,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五)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把培育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摆上议事日程,加强指导、协调、服务,做到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实操作、稳步推进。要积极探索慈善类民间组织发展的模式、途径和规律,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稳定器的作用。民政、财政、税务等部门及各业务主管单位要通力合作,积极扶持慈善类民间组织。民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发展慈善类民间组织的具体意见和规划。财政部门要提供捐赠款项的专项票据。税务部门要确保慈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