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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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变更)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条件:(变更) 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变更) 1 、 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 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 ( 1 ) 名称变更: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2 )住所变更:需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 3 ) 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 ①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 ②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
( 4 ) 投资人变更: ①、转让协议、继承文件 ②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参照开业部分) ③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 ④公告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投资人变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5 ) 经营范围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3 、 营业执照正、副本和 IC 卡 4 、 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代理人的资质证书。
登记程序:(变更)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依据:(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0 年 1 月 1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4 号发布) |
2007-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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