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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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
登记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 、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 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 1 ) 名称变更: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2 ) 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3 ) 注册资本变更: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4 ) 住所变更: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附产权证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住所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5 ) 法定代表人变更: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暂住证(指外省市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 6 ) 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4 、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5 、 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 IC 卡。
登记程序 :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程序 : 审查→受理→决定
登记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993 年 12 月 29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6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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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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