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度检验
 

办事机构:

县局 企业 监督管理处、各分局工商所(工商所的电话可通过分局企管科查询)。

企业年度检验的受理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局直接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向市局企业监督管理处提出申请;分局登记企业或市局委托分局登记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向企业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在每年指定的联合年审办理地址(另行公告或通知)提出申请。

办理时限:

年检起止日期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 ,企业应当于 3 月 15 日 前向登记机关报送年检材料。

申办资格:

本市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申办手续:

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四)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新设立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它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办理程序:

企业申领、报送年检报告书和其它有关材料→ 登记机关受理审核年检材料→ 企业交纳年检费→ 登记机关加贴年检标识和加盖年检戳记→ 登记机关发还企业营业执照。

办理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994 年 6 月 24 日 国务院令第 156 号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 1996 年 12 月 25 日 令第 66 号修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1997 年 11 月 19 日 国务院令第 236 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0 年 1 月 1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4 号发布);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1996 年 12 月 1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1 号公布, 1998 年 12 月 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6 号修订)。



2007-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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