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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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 1 、 名称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 、 设立 法定期限为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公司企业法人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 、营业登记申请书 2 、 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 ; 3 、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4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 、 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6 、 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 ( 产权证复印件);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8 、营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9 、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 1996 年 12 月 25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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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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