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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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 1 、名称 分局受理的,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市局受理的,当场决定。 2 、设立 法定时限,自申请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登记条件: 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应具备下列条件: 1 、 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 、 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 、 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 、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 、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 、 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身份证明; 2 、 企业法人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 、 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 5 、 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6 、 外省市来沪独资和联营的,提交注册地工商局的核转函; 7 、 企业法人章程(盖章); 8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 9 、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10 、 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 报告 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 11 、 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 附产权证复印件); 12 、 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 1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14 、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15 、 本局所发的全套登记表格及其他材料。
办理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1988 年 6 月 3 日 国务院令第 1 号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 年 11 月 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1 号发布, 1996 年 12 月 25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66 号修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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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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