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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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期限: 1 、名称 法定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2 、设立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登记条件:
1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提交申请材料目录: 1 、 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 、职业状况承诺书 5 、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居改非证明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7 、从事的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8 、如委托他人代理,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件、代理人资质证书
登记程序: 审查→受理→决定→发照
登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 年 8 月 3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0 号发布)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2000 年 1 月 13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4 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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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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