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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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监管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执法标准:具体许可标准尚在制定之中。
执法程序:1、申请人到发证机关提出申请;2、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审批—-颁发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书 |
2007-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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