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及职工工龄
1、劳动者的哪些收入是工资?
工资是用人单位在一定时期内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对落实政策人员补发的工资等。
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福利保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作服、清凉饮料费用等;
(3)职工的其他收入,如创造发明奖、稿费、讲课费等。

2、我国现行工资分配原则是什么?
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分配;按劳分配,同工同酬。

3、国家对最低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劳部发[1993]333号)

4、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应包括如下内容:
(1)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
(2)执行国家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
(3)自主确定工资分配方案;
(4)打破档案工资,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
(5)参照执行劳动行政部门每年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
(6)国有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

5、什么是工资指导线制度?
工资指导线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制度。 工资指导线的实施方式为,有关地区结合当年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调控目标,综合考虑本地区当年经济增长、物价水平及劳动力市场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提出本地区当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意见,企业根据国家的指导意见,在生产发展、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企业当年的工资增长率。(湖北省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试行办法)

6、什么是年薪制?
年薪制是以年度为单位决定工资薪金的制度,经营者年薪制是指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报酬,并视其经营成果发放风险收入的工资制度。其特点表现在:以企业一个生产经营周期(一年)为单位发放;年薪与经营者工作责任、决策奉献、经济效益相联系;在构成上,固定收入与浮动收入相结合,前者水平取决于“经营者市场”形成的市场工资率,后者取决于本企业的经营状况。经营者年薪制具体由5个方面构成:薪水,薪水为固定收入,主要是根据市场工资率、经营规模等因素而定;激励工资,它是工资中随经营者工作努力程度和经营成果的变化而变化的部分,包括用奖金对经营者经营业绩的短期(1—2年)的激励和以股票期权对经营者经营业绩的长期(3—5年)激励;成就工资,成就工资不同于激励工资,它是对经营者过去经营成就的追认,不是以现时的工作表现而激励,成就工资是加入固定收入中的永久收入,而不是一次或短期增加的工资,成就工资的增加会提升经营者的薪水;福利,经营者除享有所有员工所具有的福利外,还有特殊福利,如无偿使用沟通工具、免费停车位、娱乐费、高额离职补偿、公司提供无息或低息贷款等;津贴,主要支付方式是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 (《企业经营者年薪制试行办法》)

7、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劳社部发〔2000〕8号)

8、如何确实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1)用人单位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以任何名目拖欠和克扣。
(2)为有效解决由于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造成的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施工审批程序,对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开工手续。
(3)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的管理,要求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1号)
9、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
(1)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2)关于劳动者日工资的折算。由于劳动定额等劳动标准都与制度工时相联系,因此,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
根据国家关于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每月制度工时天数为21.5天。考虑到国家允许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有困难的企业最迟可以延期到1997年5月1日施行,因此,在过渡期内,实行每周44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其日工资折算可仍按每月制度工作天数23.5天执行。

10、国务院对职工工作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部发〔1995〕187号

11、实行新工时制后,企业职工原有的年休假还实行吗?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2、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是否可以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劳部发〔1995〕187号)

1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劳动节,放假7天(5月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
(四)国庆节,放假7天(10月1日、2日、3日、4日、5日、6日、7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13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国务院令第270号
 
14、什么是工龄?
  工龄,是指职工参加社会劳动(含体力、脑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作为他们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劳动)时间,是计量一个职工从事社会劳动和工作时间的总称谓。(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

15、什么叫做一般工龄?
  一般工龄,是指工人、职员在若干单位间断的从事劳动和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他们全部或者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例如:某职工解放前在甲工厂干了三年,又到乙工厂干了五年,在丙单位一直干到解放后公私合营,他的前两段工作时间,可计算为一般工龄。(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

16、什么叫做连续工龄?
  连续工龄,是指工人、职工在某一个单位或某一个企业连续工作并以工资收入作为他们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工作(劳动)时间。连续工龄按照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的规定叫做本企业工龄;按照一九七八年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对干部叫“工作年限”;对工人叫“连续工龄”,在计算退休费时两者是一致的。本企业工龄的叫法,因为不够确切,故在现行文字中不再出现。(《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

17、职工经法院判刑又经复查平反撤销原判或改变处分,其“服刑”时间可否计算工龄?
对于因错判或撤销原判不给处分或改为行政处分(不包括开除)的,其已“服刑”的时间,可与“服刑”前后的连续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于改判刑期或改为开除处分的,其“服刑”或已“服刑”的时间,均不得计算工龄。(劳动部[64]中劳薪字第439号)

18、职工被劳教刑满解除后工作的可否计算连续工龄?
职工中已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员,其在劳动教养期间,不论是否开除公职,均不计算连续工龄。未开除公职的其劳动教养后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函[1984]15号)

19、被判处缓刑的,其缓刑期间可否计算工龄?
有期徒刑缓刑只适用于人民群众中犯普通刑事罪、情节不太严重、认罪态度较好,处刑较轻、宣告缓刑后释放在社会上没有什么危险,群众又没有意见的被告人。缓刑本身不是一种刑罚,而是对被判刑的一种考验期满。如果被判刑在缓刑期限内,未再犯罪,缓刑期满,原判徒刑不再执行的,在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劳动总局(78)法办研第11号)

20、被判处缓刑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他们在缓刑期间没有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期间可以计算工龄或工作年限,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其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应从恢复政治权利后重新计算。(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82]2号)

21、刑满就业人员的工龄如何计算?
劳动犯人刑满在劳改单位就业的,被批准转为固定工的,其恢复政治权利后在该单位就业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未转为固定职工被清理或遗送回原籍以后参加了工作的,其在劳改单位就业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
([1980]劳险便字82号)

22、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被开除公职或判刑,以后又参加革命工作的其参加革命的工作时间,从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因过失犯罪被判刑,情节较轻,或缓刑、监外执行未离开工作岗位,也可以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中组发[1982]11号)

23、直接到企业或回农村后又到企业工作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的工龄应如何计算?
根据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年4月《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109个问题解释,不论他们转业,复员和退伍时领过任何待遇,也不论他们直接转到企业工作或回农村后隔一段时间又到企业工作的,他们的军龄均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1964]《劳动保险问题解答》)

24、复员退伍军人的入伍,退伍时间应如何确定?
退伍的义务兵的军龄计算,其入伍时间,要从县(市)革命委员会征兵办公室(人民武装部)批准之日起计算;退伍时间,要以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军龄。(劳动人事部(1982)16号)

25、复退军人在待分配工作期间,工龄可否连续计算?
复员退伍军人离开部队等待分配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工龄。(劳人险函[1983]32号)

26、民办教师上各级师范院校学习,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仍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教育部(80)教计字267号)

27、民办(代课)教师经批准进入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继续从事教育工作,其学习时间可否计算工龄?
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国家教委[86]教计字179号)

28、城镇知青下乡插队期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其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知识青年下乡插队期间进入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含技工学校)可比照同时期在上述学校学习,入学前为在职职工的工龄计算原则办理。(鄂劳人险[1986]249号)

29、“文革”期间,随同父母城镇居民下放农村的子女,其工龄如何计算?
下放时是初、高中毕业生和年满十六周岁,下放后参加农业劳动,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实际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省资调办(1985年10月4日)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30、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到城镇参加工作后,其在农村插队期间可否计算工龄?
其在农村插队期间可以计算工龄。 (劳人培[1986]23号)

31、乡镇干部、农村干部、乡村医生的连续工龄如何计算?
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其成为正式国家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乡村医生的工作时间(含当赤脚医生的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乡村医生(原赤脚医生)的时间,如有正当手续调动的也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卫生部劳人险[86]5号)

32、被征用土地后的农民由征地单位录用为正式工人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因城市建设征用土地,被占地农民转为正式工人后的工龄,应从其被吸收为工人到单位报到并领取工资之日起计算。(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26号)

33、高等学校,中专和技工学校学生延期毕业或毕业后延期分配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应当从他们正式分配工作报到之日起计算连续工龄。[1982]劳险便字9号

34、部队家属随军人转业复员到地方工作的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具备了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件的,定为集休所有制企业的,随军队干部调出该地区时,应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办理调转手续,其在部队家属工厂工作期间,应该计算工龄。(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1]17号)

35、从集体所有制单位调入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其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他在集体所有制单位专职从事工作,并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连续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1964]内人工字第180号)

36、从农村信用社调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其工龄能否连续计算?
他们在信用社专职从事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内务部(64)内人工字第162号

37、在本单位工作的临时工在工作期间被本单位录用为固定工,其工龄应如何计算?
临时工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的时间,可以与被录用为长期工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1964]中劳薪字第344号)

38、全民所有制单位的临时工、合同工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工作的,其工龄如何计算?
城镇居民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期间应征入伍,复员后参加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可将期在最后一个全民所有制单位当临时工、合同工的时间,服兵股时的军龄和复员后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劳人险函[1982]10号 劳动人险函[1982]32号)


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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