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有企业改制包括哪些方式? 包括:破产、兼并联合、租赁、出售和进行公司制改造等。(鄂政发[2000]66号)
2、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可否适用鄂政发[2000]66号文件? 企业实行破产方式改制属于企业改组的范围,其职工安置也适用于鄂政发[2000]66号文件。(鄂政发[2000]66号)
3、集体企业属于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安置,可否按鄂政发[2000]66号文件执行? 可按照鄂政发[2000]66号文件执行。
4、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否执行鄂政发[2000]66号文件?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只要工商注册是国有企业的,也应执行鄂政发[2000]66号文件。(鄂政发[2000]66号)
5、如何确定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对终止劳动合同的职工实行一次性生活补助费。(鄂政发[2000]66号)
6、如何选择和确定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安置费? 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由企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安置费,两者只居其一。具体采取哪一种补偿形式,要因企制宜,因人而异。一个企业的同类人员只能采取同一种方式,具体方式,由企业提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劳动保障部门核准。 (鄂政发[2000]66号)
7、何为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计算的“标准工资”? “一次性生活费”的“标准工资”,是指职工本人的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得的劳动报酬,这一劳动报酬标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劳动合同约定的或通过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确定的。在大部分企业表现为岗位工资(含岗位津贴)、技能工资,加部分津贴,在有些企业还包括完成基本工作任务所得的基本奖。(国发[1986]77号)
8、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有无上限规定? 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有上限规定。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是企业按职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国发[1986]77号)
9、2001年10月6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时可否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不能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发布319号令,废止了“国发[1986]77号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1年12月26日以“劳社厅函[2001]280号”予以规定:“对在《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劳社厅函[2001]280号)
10、改制企业如何支付生活补助费?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组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65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改组时,确因劳动合同到期不能续签的职工,企业可依法终止其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据此,我省国有企业改制的,该企业中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应按劳社厅函[2001]280号的规定支付生活补助费。
11、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如何确定?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是依据其本人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是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前正常工作条件下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部发[1994]481号)
12、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安置费的标准,一般应按人均不超过当地企业上年平均工资的3倍计发,但不同工龄的职工应有所区别。(鄂政发[2000]66号)
13、企业改组时如何处理原签订协议的“停薪留职”、“两不找”人员? 对于这类人员应终止协议,无工作岗位或本人不愿在改组后的企业工作的,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由企业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鄂政发[2000]66号)
14、企业改组时如何处理挂靠的企业人员和由于本人原因未签订协议并超过规定的期限的长期离岗人员? 对于这类人,应解除其劳动合同。(鄂政发[2000]66号)
15、企业改组时原企业伤病人员如何处理? 对于这类人员,在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后,根据分级分类处理的原则,按国家规定支付其有关费用并进行管理。其中,因工致残和患职业病的,应由改组后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或在改组时,由企业同职工协商,按有关规定和考虑一定幅度的年递增率,将有关费用一次性支付给这类职工,并按有关规定交足社会保险费。(鄂政发[20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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