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审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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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审查和验收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一)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六)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劳动安全卫生专篇》)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审批表];(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第七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应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会审前完成并通过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
《安全预评价导则》第六条“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与管理。建设单位按有关要求将安全预评价报告交由具备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并由专家评审组提出评审意见。预评价单位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预评价报告后,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执法机构:各监管科
执法权限:县级安监部门
执法标准:(1)建设单位向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安全预评价报告。(2)安监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完成审查工作,由专家组出具评审意见。(3)建设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与安全评价机构共同修改完善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形成备案稿并报安监部门审核、备案。(4)安监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报告备案稿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安监部门向建设单位出具备案意见;未通过的,通知其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按程序进行第二次审核。安监部门在接到建设单位安全预评价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执法程序:1、申办人到安监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交《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 2、建设项目验收: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
2007-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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