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计量法对进口、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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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规定:从事计量器具的制造、安装、修理、销售、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计量器具性能合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进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销售的,责令其停止销售,封存计量器具,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其销售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所列计量器具的,应当到进口所在地区、部门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申请登记,并提供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证明;申请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所列计量器具的,还应当提供经型式批准的证明。 符合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证明和经型式批准的证明,可以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查后出具。 第三十条规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在销售之前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递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一)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表; (二)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含中文说明); (三)使用说明书; (四)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还需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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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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