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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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核发;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监督用人单位严格遵守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劳动保护,防止职业中毒事故发生,确保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权利。”第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设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用人单位及其作业场所符合前两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方可从事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
《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第二条“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监管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执法标准:具体许可标准尚在制定之中。
执法程序:1、申请;2、受理;3、审查; 4、颁发证书 |
2007-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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