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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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项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执法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第十九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第十九条第二款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执法机构:危险化学品监管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执法标准:(一)颁发经营(批发)许可证程序:1、申请: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2、受理审查: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3、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颁发经营(零售)许可证程序:1、申请: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2、受理审查: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3、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执法程序:1、申请;2、审查;3、提出审查意见;4、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
2007-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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