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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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是法定质检机构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出具仲裁检验报告的过程。 二、下列申请人有权提出仲裁检验申请: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三、申请人可以直接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质检机构提出申请。 四、申请人与质检机构签订仲裁检验委托书,明确仲裁检验的委托事项,并提供仲裁检验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五、质量机构负责产品抽样、封样。由申请人通知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争议双方当事人不到场的,由申请人当场或者由其提供同意抽样、封样的书面意见。 六、质检机构按有关产品标准或由质检机构提出并经争议双方确认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七、质检机构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仲裁检验报告。 八、申请人或者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仲裁检验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仲裁检验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仲裁检验的质检机构提出。
产品质量鉴定 一、产品质量鉴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鉴定组织单位,根据申请人的委托要求,组织专家对质量争议的产品进行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的过程。 二、下列申请人有权向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质量鉴定申请: 1、司法机关; 2、仲裁机构; 3、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它行政管理部门; 4、处理产品质量纠纷的有关社会团体; 5、产品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 三、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指定质量鉴定组织单位承担质量鉴定工作。 四、申请人与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签订委托书,明确质量鉴定的委托事项,并提供质量鉴定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五、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组织质量鉴定专家组,具体实施质量鉴定工作。 六、专家组负责制订质量鉴定实施方案,独立进行质量鉴定。 七、质量鉴定需要查看现场,对实物进行勘验的,申请人及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到场,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应的条件。 八、质量鉴定需要做检验或者试验的,专家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技术机构进行,并由其出具检验或试验报告。 九、专家组负责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十、申请人或者质量争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对质量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质量鉴定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质量鉴定组织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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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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