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叫用人单位登记? 用人单位登记,是对用人单位进入劳动市场力市场实行准入管理的制度。用人单位持本单位资质法律文书或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到当地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填写《湖北省用人单位登记表》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发放《湖北省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证》(原称《湖北省单位用人申报登记册》)。此证确认用人单位劳动力市场主体资格的凭证,用人单位凭此证办理招用人员、招聘广告、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手续。
2、怎样进行职工登记? 凡与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必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登记手续。老职工凭职工档案有关资料如实、准确的填写《职工登记表》,新招职工凭录用备案手续和劳动合同书填写《职工登记表》。
3、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1)委托职业介绍机构; (2)参加劳动力交流洽谈活动; (3)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刊播招用信息; (4)利用互联网进行网上招聘;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4、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后还必须办理哪些手续?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7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5、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2) 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开办资金; (3) 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职业介绍机构,须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和书面报告,经审核批准,领取《湖北省职业介绍许可证》。(《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6、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经哪些部门批准? 开办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须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应的登记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属于事业单位的,应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或备案;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7、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1)收集提供职业供求信息; (2)为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3)为用人单位和居民家庭推荐求职者; (4)开展职业指导、咨询服务;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职业信息服务和组织职业招聘洽谈会; (6)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服务项目。(《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8、职业介绍机构有哪些行为要严格禁止? 禁止职业介绍机构有下列行为: (1) 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2) 提供虚假信息; (3) 超标准收费; (4) 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5) 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6) 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等活动; (7) 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 (8) 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
9、职工档案材料缺失或不完整应如何处理? 职工本人档案是核准职工缴费年限的主要依据。凡档案材料不全者,由现工作单位向有关单位及部门查找相关原始材料,单位签署意见。所称原始材料应包括:新职工录用报到通知单、职工登记表或职工花名册、职工转正工资定级表、职工受奖励或处分材料、职工调动工作的调令、1985年工改以来经县以上劳动部门批准的历年调整工资审批表等。如职工曾从事特殊工种的,在上述材料的基础上还需补充能反映职工所从事的特殊工种的相关记录材料。提供材料单位和负责调查单位应对上述材料共同盖章认可,以示负责。凡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仅出具证明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视为无效。
10、国家禁止使用童工有哪些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4号
11、国家对临时工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是否还保留“临时工”的提法问题。《劳动法》施行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但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劳办发[1996]238号)
12、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哪些规定? 对刑释解教人员在2005年底以前从事个体经营的,给予三年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城市(含城镇)户籍的刑释解教人员在服刑、劳教前已参加失业保险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对被判刑或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对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刑释解教人员,可按服刑或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综治委[200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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