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税收及规费相关优惠政策

 一、税收方面
   第一条 凡新办企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除外),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 凡由村镇招商引资引进的新办企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除外),年上缴税收10万元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上缴的增值税和地方税的本级财政留成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按20%返还镇村。对新办的高技企业、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企业按40%返还企业。每年返还一次。
第三条 对投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免征,第四、五年由同级财政分别按其缴纳所得税的50%、25%返还。
第四条 新办商贸型和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当年新招用本县下岗失业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为其依法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规费方面
   第五条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新上项目(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除外),建设期间免收一切规费。项目投产后,除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环境保护费、矿产资源补偿费及中央、省、市收取部分外,免收其他规费两年。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资源型、房地产开发除外),按政策下限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管理费、地价评估费、供水供电增容费、排污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规划费、环境影响评估费、消防工程费、白蚁防治费、防空工程建设费等。
 第七条 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费按注册资金的0.5‰征收。工商管理费按政策下限的50%征收。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免收县级费用。企业改制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登记和各种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收费一律减免;审计验收、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中介费用一律按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摘自《阳新县进一步优化环境鼓励投资的若干规定》



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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