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监督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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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范围 从事下列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企业应申请领取《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 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 2、消火栓、自动喷水、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5 3、防排烟系统; 4、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事故广播系统; 5、防火喷涂施工; 6、消防指挥通讯系统。
二、审批程序 1、省内需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的企业,从当地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领取并填写《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申报表》经所在地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初审同意后,随有关技术文件资料报省公安消防机构。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申报后30日未提出初审意见即视为同意,企业可直接向省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在接到申报后45日内作出批复意见。 2、企业申请办理许可证须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 (2)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安装资质等级证书; (3)工程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企业聘用合同书; (4)主要安装、调试设备情况。 3、申报单位接到批复后,在批复要求的时间内携带从事消防工程的验收报告及其它技术资料,报请省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验收,核发《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 4、省外施工安装企业凭所在地省(直辖市)公安消防机构核发的许可证、介绍信及有关技术文件资料到省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临时许可证》。 5、港、澳、台及国外施工安装企业,须提供当地核发的资质证书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报省公安消防机构核发《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临时许可证》。 已经取许可证的企业,可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业务,无须再办理登记备案或其它准入手续。
三、年审程序 《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许可证正、副本,年度工程施工情况总结报告,巳竣工工程检测和验收报告等资料,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审验。《江苏省消防工程施工安装临时许可证》持证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上述资料报省公安消防机构审验。初审和审验均应在10日内完成。 |
2007-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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