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
1、劳动保障监察职责是什么?
(一)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 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 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申诉,举报案件;
(四) 承办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五)审查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资格,组织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业务培训;
(六)指导、协调下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

2、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是什么?
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的具体内容是:
(1) 职业介绍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2)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 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鉴证和履行情况;
(4)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5) 企业遵守国家关于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
(6) 用人单位执行国家和本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8) 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
(9)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情况;
(10)用人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
(11)用人单位受社会保险机构委托支付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的情况;
(12)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13)劳动保障部门主管的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社会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1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

3、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哪些权利?
(1)检查权。即进入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和调查的权利,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拒绝。
(2)询问权。即向有关人员询问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书面调查权。必要时,监察人员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限定期限内就有关问题作出书面解释和说明,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或个人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该单位和个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据实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作出书面答复。
(4)查阅和复制资料权。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有权查阅、记录、录音、录像或复制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资料(如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财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

4、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履行监察公务时,应承担哪些义务?
(1)出示证件,秉公执法,不询私情;
(2)保守在监察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3)为举报人保密。(《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

5、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时有哪些权利?
(1)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对不够法定人数(两人以上)和不主动出示《监察证》的人员,用人单位有权拒绝检查。
(2)对检查出的问题,用人单位有权申辩和解释。
(3)对收到《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用人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4)对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用人单位在九十日内可以依法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权利。(《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

6、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时,要履行哪些义务?
(1)对两人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并出示合法证件,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有关情况,提供所需资料,配合现场检查。
(2)对查出违法违章事实,用人单位应提供证据,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其它负责人在调查笔录上签字。
(3)用人单位应认真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理决定。(《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

7、劳动保障行政处理程序有哪些?
(1)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
(3)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
(4)对逾期未改的,下达《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在三日内当事人有听证权利;
(5)如果当事人要求听证,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如当事人三日内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告之当事人,如对处罚不服,当事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可在六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如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九十日内,申请人还未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湖北省劳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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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何为劳动保障年检?
劳动保障年检就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湖北省劳动年检暂行办法》)

9、劳动保障年检内容有哪些?
(1)遵守招收(聘)职工规定情况;
(2)遵守农村及外来劳动力管理规定情况;
(3)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鉴证和履行情况;
(4)执行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规定情况;
(5)遵守工资总额使用、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情况;
(6)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年薪收入情况;
(7)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
(8)职业培训和技术岗位职工持证上岗情况;
(9)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10)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11)社会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情况;
(12)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事项。(《湖北省劳动年检暂行办法》)

10、劳动保障年检范围有哪些?
《湖北省劳动年检暂行办法》规定,本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照本办法执行。(《湖北省劳动年检暂行办法》)

11、用人单位在接受劳动保障年检时须提供哪些资料?
(1)《劳动保障年检手册》;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和编码复印件;
(3)招收(聘)职工的有关资料;
(4)《工资总额使用手册》;
(5)当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6)当年使用人员办理就业证情况;
(7)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鉴证有关资料;
(8)年末劳动工资统计报表、职工花名册、工资单;
(9)用人单位内部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10)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指定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湖北省劳动年检暂行办法》)

12、用人单位哪些行为为无理阻挠行为?
(1)阻止劳动保障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像,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4)拒绝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提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情况。(劳部发[1995]309号)

13、用人单位招用童工有哪些处罚?
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国务院令第364号《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4、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规定,应受什么处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者每月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个劳动者每超过一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15、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应受什么处罚?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违反以上其中之一的,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1—5倍的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16、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有什么处罚规定?
(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止从事的其它劳动及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的;
(4)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劳动的;
违反以上其中之一的,根据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可按侵害一名女职工或未成年工罚款3000标准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17、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关于孕期、产期保护规定有什么样的处罚?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女职工产假低于九十天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可按每侵害一名女职工罚款30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18、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规定,有什么样的处罚?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首先责令改正,愈期不改的,按每侵害一名未成年工罚款3000以下标准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19、用人单位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的,受何种处罚?
(1)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2)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到技术工种岗位就业。
(3)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学徒,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的学徒期进行培训。对转岗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应按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再上岗。

(4)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技术工种人员招聘广告时,在应聘人员应具备的条件中须注明职业资格要求。
违反上述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劳部令第6号)

20、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违反规定受到哪些处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按规定程序招收,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1、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办理哪些手续?违反规定将受到何种处罚?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与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职工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违反规定,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湖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2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护规定,受到何种处罚?
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措施,或未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定期检查身体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23、用人单位拒绝接受劳动保障年检有何处罚规定?
用人单位无故拒绝接受劳动保障年检的,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

24、劳动保障年检一般在什么时候进行?
每年元月至五月对用人单位上一年度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湖北省劳动年检暂行办法》)

25、缴费单位有下列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的,将受到何种处罚?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社会保险注销登记;
(3)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缴费单位有上述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10000元以下罚款。(国务院令[1999]第259号)

26、对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何规定?有何处罚规定?
所有三资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私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违反规定,将对用人单位处罚3万元以下,对劳动者个人处罚3000元以下。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日加收2‰滞纳金,并可处以欠缴额1—3倍的罚款。(省政府令[1998]第152号)


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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