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争议处理
1、什么是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雇主)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什么原则?
订立和更变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劳动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除这些必备条款外,当事人还可以协商约定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无效劳动合同应由哪些部门确认?对无效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劳动合同的无效,应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它任何组织、个人和当事人双方都无权确定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
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都可以不履行。已经履行的,如属用人单位的原因,并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如属部分无效,又不影响其余部分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但对无效部分必须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6、在劳动合同中应如何约定商业秘密方面的内容?
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有关事项时,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时间内(不超过6个月),调整其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用人单位也可规定掌握商业秘密的职工在终止或解除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超过3年),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职工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除依据上述规定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以外,还可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约定相关的一些条款。(劳部发[1996]355号 《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

7、劳动合同签订后能随意变更吗?
劳动合同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随意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8、劳动合同双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合同:
第一、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同意的;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已经修改或废止;
第三、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发生变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的。
经过劳动合同鉴证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如需要变更,应向鉴证机关备案。
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人力不可搞拒或其他正当理由不能按合同履行义务、需要变更合同的,应提供有关材料予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9、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劳部发[1995]223号)

10、用人单位招用职工,应如何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严格按照这一规定执行,来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因此而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劳部发〔1996〕354号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通知》)
11、什么是劳动合同鉴证?它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服务措施,尤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行政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
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鉴订劳动合同的资格;
(2)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3)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劳动合
同;
(4)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5)中外文合同文本是否一致。

12、怎么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办理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鉴证的劳动合同文本三份;
(2)用人单位为法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用人单位不是法人的,应提供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3)劳动者身份证明;
(4)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材料。
鉴证时,双方当事人应到场。用人单位一方应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劳动者一方应为签订合同的本人或委托代理人。

13、企业招用职工应签订劳动合同,而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的25%的赔偿费用;
(二)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三)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四)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也赔偿费用。(劳部发[1995]223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14、劳动者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的工资如何支付?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劳部发[1995]309号)

15、职工医疗期内如何支付工资?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劳部发[1995]309号)

16、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如何报销?
职工探亲往返途中车船费按下列标准开支: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的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规定。
(4)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
(5)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
(6)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财政部[1981] 《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

17、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劳部发[1994]481号 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18、经济性裁员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如何给予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劳部发[1994]481号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

1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适用范围是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
(二)工会的代表;
(三)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1、地方仲裁委员会具体有哪些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委员会管辖范围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二)聘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三)领导和监督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和仲裁庭开展工作;
(四)总结并组织交流办案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2、国家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有关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原则上应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目前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为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2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除受理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案件以外,还应当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工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4、对于当事人双方不在同一地区的劳动争议如何申请仲裁?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5、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遇到何种情况,可在被诉人缺席时对案件进行裁决?
仲裁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26、劳动争议当事人不裁决,向法院起诉,可否将仲裁委员会视为被告?
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诉讼当事人问题的批复》(法[经]复[1998]50号)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的双方仍然是企业与职工。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和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此类案件不是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应以争议的双方为诉讼当事人,不应把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

27、劳动合同签订时,用人单位能否收取定金、保证金、抵押金?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否则按我国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28、什么是试用期?与哪些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需要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为了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就业者约定。在原固定工转制过程中,职工改变工种的,应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仍从事原工种的,不再规定试用期;改变工种的,应约定试用期。(劳部发[1995]309号)

29、试用期长短应如何掌握?
合同期限在六个有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部发[1996]354号)

30、“劳动合同解除“的含义是什么?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由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劳部发[1995] 309号)

31、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2、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3、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除上述情形之外,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4、在什么情况下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但在实际工作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终止劳动合同:
(1) 劳动关系主体消灭。主体一方不存在,履行劳动合同成为不可能。如企业破产、劳动者死亡等;
(2)经仲裁或判决而终止。劳动合同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或人民法院判决终止,一旦裁决书或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原订合同的效力即告终了。
(3)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这种情况多见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因不可抗力而终止。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或社会因素而发生了当事人无法预料,或虽能预料而无法防止的不可抗力的情况,致使原订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效力即告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5、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应怎样履行手续?
在劳动者履行了有关义务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作为该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凭证。(劳部发[1996]354号)

3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应赔偿劳动损失?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部发[1995]223号)

37、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如何赔偿劳动者损失?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因法定情形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如下规定予以赔偿: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职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同期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部发[1995]223号)

38、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如何赔偿?
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部发[1995]223号)

39、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一回事吗?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不仅字面上相近,而且两者都是关于提供劳务的内容,因此两者极易混淆,但两者虽有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1)两者法律性质根本不同。
(2)对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
(3)合同履行阶段,主体双方地位不同。
(4)合同的内容不同。
(5)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
因此,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不是一回事。

40、如何给下岗待工人员支付生活费?
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劳部发[1995]309号 )

41、女职工因生育下岗待工期间如何支付工资?
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劳部发[1995]309号 )

42、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工资?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劳部发[1994]489号)

43、特殊人员的工资如何支付?
1.劳动者受处分后的工资支付:(1)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应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2)劳动者受刑事处分期间,如收容审查、拘留(羁押)、缓刑、监外执行或劳动教养期间,其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3.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部发[1994]489号)

44、企业在哪些情况下减发工资不属“克扣工资”?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减发工资不属于“克扣工资”:
(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
(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
(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
(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劳部发[1995]226号)

45、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工资,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当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它费用。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便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部发[1995]226号)

46、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获得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劳动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①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由于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经济性裁员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①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②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③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④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7、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2)严重违反劳动经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8、“钟点工”是否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钟点工不需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社部发[2003]12号)

49、用人单位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加班工资的,如何补偿和赔偿?
具体办法为:由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按金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还需加发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或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部发[1994]481号 劳部发[1994]532号)

50、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其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但是若其军龄已用来计发过一次经济补偿金,则不再重复计发。 ( 国发[1993]54号)


2007-01-25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