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查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设立审查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7号令)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

执法机构: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监管科 

执法权限:县级以上安监部门

执法标准申请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安全监督管理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和提交的文件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依据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执法程序 1、申请人到安监部门申请办理;2受理、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颁发批准书



2007-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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