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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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1、男女双方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核实认可后复印; 2、由男女双方各填写一份结婚登记声明书; 3、男女双方必须在填写声明书上签名、按指纹; 4、颁发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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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2、近期2寸免冠合影登记像片3张; 3、现役军人由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须盖政治处公章,并出示军官证或士兵证。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双方自愿;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4、属于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6、男女双方身份证不在有效期内; 7、当事人的名字、出生年、月、日必须与户口和身份证保持一致(同音异字必须到所辖派出所改正并加盖公章); 8、男女双方户口婚姻状态栏中必须反映“未婚”、“离婚”、“丧偶”三类中的一类,如无反映的,必须到住地派出所加以注明,并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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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的,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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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根据鄂价费字(95)94号文件精神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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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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