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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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结算中心统一受理社会保险登记工作,按规定统一编制社会保险登记号,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统一规范社会保险登记号,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 2、缴费单位应于每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向基金结算中心申报下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在申报时,按“五险一表”填写《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职工人数发生增减变化的应同时填写《社会保险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申报表》,由基金结算中心申报大厅负责向各保险经办机构传递有关申报数据。扩覆单位由各保险经办机构先进行人员情况的核实、数据的测算,再通知扩覆单位到基金结算中心进行社会保险的登记、缴费工资基数的申报。 3、由于系统内计算机网络没有连接,信息中心没有成立,条件不成熟,个人参保、续保的核定工作暂由各社保经办机构承担。 4、在计算机没有联网之前为了及时向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有关数据传递,各机构派出人员可采取三天一传递,传递时可采取在申报大厅早上推迟半个小时或下午提前半个小时上下班的办法。 5、为了保证所传递数据的准确和完整实用,各社保经办机构可根据各险种所需的内容设制表格,由各机构派出人员在平时工作中当时填写,例如单位申报表中的所属时间、人数、基数、金额、医保所需的财拨人数,退休人数,大病金额等,都可作汇总登记。 6、各社保经办机构要配合基金结算中心做好用工单位主动申报的思想工作。对有意不申报的用工单位,由基金结算中心根据各参保单位的实有人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强制核定申报,移交地税部门依法征收。 7、基金结算中心应于每月28日前根据所核定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编制《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汇总表》,连同核定的《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表》送交地税机关,地税机关根据劳动保障部门签章的《社会保险申报核定表》上的核定缴费额,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简称《通用缴款书》)。并在《通用缴款书》上注明各险种的缴费额,基金结算中心据此记帐。 8、缴费单位对基金结算中心核定的费额有异议的,应在地税机关进入征收程序前向基金结算中心申请重新核定;已进入征收程序的,仍按原核定额进行征收,确需调整的留待下月调整,地税机关应按规定将已进入人民银行金库的社会保险费汇总,编制《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汇总表》连同《通用缴款书》按规定的时间送交基金结算中心,作为社会保险费对帐、记帐的凭证。 9、基金结算中心根据地税机关送交的征缴数据与财政部门对帐后,及时向各保险经办机构分解、传递,各保险经办机构据此记帐。 10、由基金结算中心协调组织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参保人数和申报情况进行专项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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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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