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2、省、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组,聘请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3、认为凡是独生子女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者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者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4、申请人向其中一方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并提交如下材料: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和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5、单位或村(居)委员会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6、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在病残儿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报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应随时组织鉴定。
8、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20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9、省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为终局鉴定。
10、鉴定结果由组织鉴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于20日内逐级通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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