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问答

1、哪些单位和个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本省境内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国家机关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工人都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

2、住所地不在城镇的股份制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参加失业保险?

已按公司法规定规范动作的,应依照省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235号令)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3、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是否参加失业保险?

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后,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

现行标准,单位为当月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为本人月工资的1%。个人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5、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就业人员失业后如何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劳动者已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中断就业后,应在60日内拾携带以下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1)本人身份证

(2)《湖北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

(3)单位出具的非因本人意愿就业证明

(4)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哪些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根据的。

7、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怎样确定?

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确定。

8、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限有何规定?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费时间满1年的,失业后发给3个月失业保险金,以后每增加1年缴费时间,增发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9、何种情况下失业人员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进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学校学习的;

(3)应征服兵役的;

(4)移居境外的;

(5)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6)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服务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上述2)、3)、7)项原因消失后仍未就业的,可以继续申请中断后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007-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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