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退伍兵安置对象及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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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接收安置对象为:服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的士官;调整精简部队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因政治、身体原因提前退出退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办法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改革、乡镇配套改革和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基本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政府指令性安置的渠道越来越窄,难度越来越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及现行安置工作政策法规,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一是坚持“从哪里来,回那里去”的原则,城镇退役士兵父母有单位的安排回父母所在单位,由其单位安排工作或经济补偿;二是按“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对二等功臣、转业士官、残疾军人和属正常渠道从阳新入伍的女兵等特定安置对象,由县政府统筹优先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凡被安置到事业单位的退役士兵,要按照《湖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制管理,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三是对父母无单位或不愿回父母所在单位的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安置办法进行安置;四是对于2005年以前退役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的一律实行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办法进行安置。安置后未上岗的原单位必须尽快落实上岗或经济补偿落实到位。 |
2007-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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