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婚约保护
    关于一方为现役军人的婚约,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指出:"现役军人的婚约关系,应予保护。凡是双方经过一定时期的了解,同意建立、保护婚约关系,家庭、群众和所在部队都认为是婚约关系的,才能确认为婚约关系。婚约基础比较好,没有解除婚约的重要原因,有恢复和好前途的,应说服教育不予解除。婚约关系不巩固,没有结婚前途的,应通过军人所在组织,对军人进行说服工作,予以解除。"


200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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