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

执业依据《公证暂行条例》(国务院1982年4月13日)

《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2002618

业务范围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
2.
证明继承权;
3.
证明财产赠与、分割;
4.
证明收养关系;
5.
证明亲属关系;
6.
证明身份、学历、经历;
7.
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
8.
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
9.
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10.
对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认为无疑义的,在该文书上证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11.
保全证据;
12.
保管遗嘱或其它公证的文书;
13.
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
14.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业务

办证程序1.当事人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委托别人代理的,须提供代理权的证件(申办遗嘱、赠与、收养、解除收养、认领亲子、委托、声明、签名印鉴、生存以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到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受理公证事务。

2.公证机构审核受理。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所提供的证件、材料是否真

实、合法。证件、材料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要求当事人补充或者澄清;对不真实,不合法的事实与文书拒

绝公证,并向当事人用口头或书面说明拒绝的理由。

3.公证机构出具公证。对于真实、合法的公证事项,公证机构在受理后10日内制作完成公证文书,并送达

当事人;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提供材料1.申办各类公证均需具备的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护照(出境日期及有效签证)或境外其他身份证件复印件委托书。

2.不同类别公证需具备的证明材料

1)出生公证:父母户口簿、身份证;出生证明书(由父母之一或了解当事人出生情况的长者填写);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出生证/独生子女证。

2)亲属关系公证:亲属关系另一方的有效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户口簿能反映亲属关系的无需提供)

3)婚姻状况公证:结婚公证:《结婚证》;离婚公证:《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需同时提交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调解书》;未再婚公证:除提交上述离婚公证证明材料或配偶死亡证明(证明材料同死亡公证)外,还需提交未再婚证明;未婚公证:未婚证明。
4)未受刑事处分公证:居住地派出所未受刑事处分证明。
5)学历、学位、成绩、学时公证:学历(含毕业/肄业/结业)证书
学位证书在读/成绩/学时证明(均由所在学校出具)
6)工作经历公证:履历证明
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政职务任命文件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7)死亡公证:死亡证明(死亡所在医院或死亡时户籍所在区卫生防疫站出具)
8)继承、赠与公证:财产所有权凭证(《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等)
亲属关系证明(赠与公证无需提供)

(关于照片的使用:申办出生、学历、工作经历公证,交两寸照片各三张;申办结婚公证,男女双方各交两寸照片三张;公证书到美国、台湾地区使用的,上述公证事项各交两寸照片四张;照片应同为黑白或彩色。增加一份副本,相应增加一张照片。)

(关于译文:有关专业名称、单位名称、境外姓名的专门译法请当事人/代办人提供。)

办证时限10日内特殊情况最长延长不超过6个月)。



200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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