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6101日起施行。

 



2007-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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