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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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项目名称: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办理程序
办理机构:地方税务局、税务所、征税大厅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暂行办法》
申报范围:
1、 工资、薪金所得;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3、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 劳务报酬所得;
5、 稿酬所得;
6、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 财产租赁所得;
9、 财产转让所得;
10、 偶然所得;
11、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办理程序:
(一) 代扣代缴:上述范围中除第2项外,都应由支付个人应纳税所得的企业(公司)、事业单位、机关、社团组织、军队、驻华机构、个体户等单位或者个人按税法有关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并在次月七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将税款缴入国库;
(二) 自行申报:凡符合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并缴纳税款:
1、 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2、 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3、 分笔取得属于一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
4、 取得应纳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
5、 税收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自行申报纳税的 |
2007-01-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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