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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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民政发[2003]64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公墓管理是殡葬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近几年来,全省公墓建设与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墓的建设与发展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墓的规范化管理,促进全省公墓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现就全省公墓规范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省所有经营性公墓(含塔陵)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里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严禁传销、炒卖葬位(骨灰格位)等违规销售行为。对此,民政部、省厅已三令五申,今后必须狠抓落实。凡发现有违规经营行为的,省厅将令其停业整顿,并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经济罚款、在新闻媒体上曝光、原地查封、取缔经营资格等处罚。(对此,民政部民发(2002]77号文已作出明确规定。)全省所有经营性公墓都要推行树葬、草坪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安葬方式。
二、关于公墓的使用年限和公墓改造问题 ’
1997年7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提出了公墓的使用年限,199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中(国办发[1998]25号)首次明确提出“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20年为一个周期”。2000年10月出台的《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省政府第204号令)第二十条进一步明确了“墓主使用公墓墓穴的年限20年为一个周期”。关于20年的时间界定,经请示民政部,应从文件下发之日(即1998年5月19日)起计算。在此之前入土墓位均不得计算安葬时间。
近几年,我省部分公墓对老墓区(原乱葬地带)进行了改造,这在美化环境、促进公墓的园林化建设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随着国家有关公墓使用年限政策的出台,老墓区的改造应暂缓进行。今后墓主使用墓穴不满20周年,因公墓改造需要搬迁的墓位,其费用由公墓单位负担,墓主自愿要求搬迁的,由墓主承担搬迁费用,公墓单位免收其未到期限的土地租用费。凡满20周年,按《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各公墓单位必须坚持“客户自愿选择"的原则,必须建有相当比例的中低价墓位。针对个别公墓对客户迁墓予以阻挠的现象,省厅重申:公墓作为社会服务业,只要客户出示合法的相关证件,就必须尊重客户自主选择的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以各种借口阻挠客户搬迁亲人骨灰的选择。如客户订墓后又有变更的,应该尊重客户的意见。同时对违约行为按合同给予必要的补偿。各公墓之间的竞争应该在合理、合法、有序的基础上进行,竞争的重点应该在服务质量、改善环境方面,不得损害他方名誉。 四、坚决制止非法公墓、公益性公墓的经营行为,保护合法公墓的利益。特别是城市近郊的公益性公墓,不得以任何借口开展经营。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益性公墓一是只能在乡村兴建,二是只能对本辖区内的村民安葬,三是不得变相收费。现在,有的地方非法公墓经营、公益性公墓经营,严重扰乱了合法公墓的正常经营秩序,损害了合法公墓的利益,各地必须依照《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1998)31号)精神,继续做好非法公墓的清理整顿工作,坚决制止非法公墓,公益性公墓的经营活动。对拒不执行上述法规的,可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予以处罚。 五、根据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精神,各合法公墓单位要统一使用规范的安放证书,不得擅自印制或伪造某机关监制而印制安放证书,凡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省厅将严格查处。
二00三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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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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