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新县关于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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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阳新县委 阳新县人民政府 关于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的若干意见
(2004年5月17日)
为全面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促进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加快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就全面治理经济发展软环境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一)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由县政府办、县编办、县政府法制办对县级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精简和调整,保留的审批事项由县政府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一律取消。 2、2004年6月30日前,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的事项外,各部门审批及相关服务事项,全部统一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公开办理,原有涉及审批事项的办事服务窗口一律关闭。所有审批事项不得实行“两头受理”,否则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3、实行审批事项限时办结制。凡企事业单位向有关审批部门上报的审批事项,实行签收制度,凡自签收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未办结的,即视同批准,有关部门不得据此对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罚。对需到市以上部门办理审批 的审查转报事项,由责任部门确定专人负责上报办理。 4、对新办工商企业,实行“有报必办”制度。除国家明令禁止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行业外,只要申报,工商部门应尽快办理,对不需提供前置审批手续的,应于当日内办结;对需要提供前置审批手续,且基本符合条件的,可先发证后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前置审批项目,除国家、省级见于《前置审批项目表》中的审批事项外,其余一律取消。 (二)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1、全面推行和完善缴费明白卡制度。实行持卡收费,凭卡缴费,一卡管全费,企业有权拒绝一切卡外收费,并可向县 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投诉。对新办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企业的行政收费,执收部门 按收费标准下限的20%收取。对证照成本费高于收费标准下限20%的,经县物价部门批准后只收取成本费。对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项目建设期间一律实行零费制,对其他企业各项正常收费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下限收取。 2、实行收费公告制度。由县财政、物价部门将现行合法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准机关、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编印成《政府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告》手册,向社会提供,并在《黄石日报》和“阳新宣传网”上及时公告。 3、各镇场、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均不得出台任何名目的面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收费项目,不准擅自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收费。 4、依法加大对“三乱”行为的处罚力度。凡到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企业应及时向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应会同财政、物价、监察部门查证核实,凡经核实的,企业可凭单据到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同等数额的款项,财政部门凭投诉中心通知从实施“三乱”行为的单位经费或财政专户中,视情节轻重给予2—5倍扣除。 (三)实行企业生产经营无干扰制度 每月1—24日定为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企业和重点在建项目的“宁静日”,在此期间,除下列情况外,任何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组织不得对企业及重点在建项目进行各类检查验收、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行政性活动。 1、税收、社会保险费的正常征缴。 2、国家安全案件侦查和公、检、法部门追捕犯罪嫌疑人。 3、国家、省、市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突击性专项行政执法检查。 4、经群众举报和县环境办批准 ,有关部门对企业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造成环境污染、有重大安全和消防隐患的检查。 5、市、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的正常视察活动。 (四)严格实行检查报批制 1、县行政执法部门(不含特种行业)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的检查计划(含检查内容、时间、次数等),报县环境办批准并公布。 2、职能部门到企事业单位执纪执法,必须事前报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审查的,视为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论处。 3、凡到企业进行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向企业索要或接受企业的现金、有价证券和礼品;不得要求企业派车接送和接受企业公务宴请。在对企业检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由检查单位自行负责,不得转嫁企业。 (五)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严禁多层执法。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原则上实行属地管辖。县和镇(场)开发区不同层次的各类行政执法机关 ,必须严格依法按照各自的执法权限和范围执法,不得越级越权进行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对中央、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和财务关系在县级的企业的执法权由县直行政执法机关统一行使。 2、严禁多头执法。县和镇(场)开发区各平行行政执法机关 ,必须依法按照各自的执法权限和范围执法,不得对同一执法对象、同一违规事项和行为实施重复执法。 3、严禁多次执法。同一执法主体不得对同一执法对象、同一违规事项和行为实施重复执法。 4、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实施行政执法时,除对偷税漏税、假冒伪劣产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外,对企业非主观意识的一般违规行为,应实行首次免罚制,企业首次违规应以教育、责令整改为主,两次的给予黄牌警告,三次及以上的实施处罚。 5、清理整顿执法队伍。积极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并逐步向其他行政执法领域延伸。凡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或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的,要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六)实行行政处罚行政首长负责制 1、凡对企业作出停产、停业、停工、查封、罚款(数额在5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内设机构和其他工作人员不得直接作出处罚决定。 2、严格实行收缴、罚缴分离制度。除法律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外,不得由执法人员自行收缴罚款。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将收费和罚款与职工工资、奖金、住房和其他 生活福利直接挂钩。对利用收费罚款资金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的部门 ,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回所发钱物外,还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二、强化各项服务措施 (一)进一步整治周边环境。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工农关系协调实行属地负责制,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对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如强行承揽工程、强行运输、堵路、搭接水电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尽快赶到现场,维护秩序,控制事态,妥善处理;对威胁投资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不法行为,接到报案后,公安部门必须迅速进行处置。非不可抗力延时赶到案发现场的,由县公安部门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二)行政执法机关要加强对涉及投资者的民事、经济等案件的裁判和处理工作。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应慎重采取传唤、询问通知等行政措施;必须采取此类措施时,须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的部门 同意;司法机关在采取同类措施时必须报同级党委同意;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事职务活动时,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禁止对其采取人身强制措施;案件办结后,要安排专人将案件处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情况向行政相对人说明。 (三)投诉中心要做好优化投资环境意见的征询、信息收集、反馈、协调、监督和督促工作。投诉案件按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投资者认为机关工作人员和执法人员违反本意见或者认为其行为不当的,可向县投诉中心投诉。投诉中心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并书面答复投诉人。 三、营造守信重诺的氛围 (一)建立政府信用体系。全县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各项文件和规定。各镇(场)、开发区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对外来投资者所提要求作出的承诺,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谁承诺谁兑现。凡因不履行承诺而带来不良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承诺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尊重外来及本县公民的生活习惯。除镇(场)级以上公安机关部署的统一清查行动或重特大案件查缉犯罪嫌疑人、追缉重大逃犯行动外,对外来及本县公民居住的宾馆、饭店所在房间或其他居所,未经法定搜查程序,或无确凿违法证据,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均不得进行检查、搜查。凡强行随意进入外来人员居住的宾馆、饭店所在房间或其他居所进行检查、违规行政执法的,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从严惩处。 (三)县环境办会同县纠风办每年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代表对执法部门和服务承诺单位进行综合评议,对评为前三名的部门予以奖励;对列于末三位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诫勉谈话,责令其向县委、县政府写出检查,并对本部门和本系统工作进行整顿;对反映强烈、严重破坏阳新经济发展环境的部门或连续两年在评议中不合格票占30%以上,且居最末一名的部门进行公开曝光,部门主要负责人责令辞职或免职,属垂直管理的部门,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将其主要负责人免职或调离。 对违反本意见,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照《阳新县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暂行办法》处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施行后,国家、省、市县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
2007-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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