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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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6]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鄂政发[2006]1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6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经县政府同意,现就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来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我县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2006提1月1日起至20008年12月31日,免交各种收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各种收费。 二、明确我县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详见附表)。 三、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免交的优惠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推迟执行,被交费人员有权拒交文件规定的各项免交收费;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要对优惠政策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按乱收费行为从严查处。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免交收费项目
(17个部门46个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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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收费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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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
1、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等)2、个体工商户管理费3、集贸市场管理费4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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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1、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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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 |
1、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2、卫生质量检验费3、预防性体检费4、卫生许可证工本费5预防接种劳务费6、医疗机构登记费7、医疗机构校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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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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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 |
1、劳动合同鉴证费2、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3、湖北省社会保障IC卡工本费4、职业技能鉴定费(就业援助对象生活确有困难的,在通过初次技能鉴定时,免收技能鉴定费用;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鉴定费用,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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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 |
1、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工本费2、公路运输管理费3、水路运输管理费4、船舶登记费5、船舶证明签证费6、道路运输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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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 |
1、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发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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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 |
1、饮食服务经营资格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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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 |
1、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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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 |
1、防汛费2、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3、河道采砂管理费(长江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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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 |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2、环卫费(限于将垃圾处理单位作为行政事业单位管理的地方)3、室内装饰行业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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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 |
1、暂住证卡工本费2、特种作业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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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 |
1、服务价格审检费2、服务价格临审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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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 |
1、文化市场管理费(含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费)2、体育市场管理费(仅对武汉市)3、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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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协会 |
1、家电维修范围梳准证工本费2、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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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 |
1、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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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 |
1、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2、农机服务费3、兽药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
来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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