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 新 县 民 政 局
阳 新 县 建 设 局
阳 新 县 规 划 局
阳 新 县 国 土 资 源 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建筑物名称管理和规范使用的
公 告
《阳新县地名管理办法》自2004年5月24日经县政府颁布,并于同年8月1日实施以来,各级政府部门和大多数建设单位对地名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地名管理工作有了明显提高。随着我县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和广告代理商由于缺乏依法使用地名的观念,不时出现对建筑物(包括楼宇、楼群、住宅小区等)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宣传的情况,近来更有日趋增多之势。突出表现在:名不副实,用夸大其词的名称命名,如:名为“花园”,实非花园;名为“广场”,实则无场;名为“科技城”,实无科技;名为“豪华”,实则非豪华。这些非标准地名在商务工作、广告宣传、邮电通讯、日常交往中广泛使用,具有明确的指位功能和鲜明的地名意义,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对社会的误导,混淆了公众视听,影响了我县的城市形象和精神文明建设,违反了《阳新县地名管理办法》和广告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严肃地名管理法规,规范地名使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阳新县地名管理办法》规定:凡“各类住宅小区、建筑物名称的命名、更名,由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项目用地的同时,向同级地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县地名管理部门审批。”
1、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占地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可用“村”作通名;
2、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占地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绿化和休闲地面积占总面积 25% 以上,可用“花园”或“小区”作通名;
3、占地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达不到“花园”标准的住宅区,可用“园”、“苑”“阁”、“庄”、“寓”、“宅”等作通名;
4、低层高级住宅区。占地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的高级住宅区,可用“别墅”作通名,依山而建的可称“山庄”,一般应位于市郊,市区内要严格控制。
5、占地面积 2 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20 万平方米以上,在功能上是商业、娱乐、体育等起主导地位的建筑群,可用“中心”作通名,具体命名应以“商业”、“购物”、“娱乐”、“体育”等作限定词(以住宅为主的建筑物一般不用“中心”作通名)。
6、楼层超过 12 层以上,或占地面积 600 平方米以上,总建筑面积 6000 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建筑或大型楼宇,可用“大厦”作通名;
7、占地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有整块宽阔露天公共场地(面积大于 2000 平方米,且不包括停车场)的综合商贸建筑物,可用“广场”作通名。楼宇建筑周围没有宽阔公共场地者一般不用“广场”作通名。
二、住宅小区、楼群整体经批准命名后,如果因分期销售等原因还需对其中单个或者部分楼宇命名进行广告宣传,也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命名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在公开场合使用其名称;且一般应注明某住宅小区、楼群整体名称的第几期,例如“××小区二期”等。
三、建筑物名称一经批准,即为法定的标准地名,各单位和个人在公开场合使用时必须按标准地名书写,不得擅自更改。有关部门和广告策划、代理机构以及宣传媒体等单位在办理与建筑物名称有关的业务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供标准地名批准文件。
四、建筑物取得标准地名后,应保持其相对稳定,一般不应更名。如果确需更名,包括在标准地名上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个别字词,均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更名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使用更改后的名称。
五、地名经批准更改后,如果确有必要在使用新的标准地名的同时注明原地名的,可经县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并规定期限后,在使用新的标准地名的同时括注“(原××××)”作为过渡。
六、建筑物易地重建后,如果继续使用其标准地名,例如“阳新体育馆”,在文字表述时可采用“阳新体育馆(新址)”的写法作为过渡,不应采用“新阳新体育馆”或“阳新新体育馆”等写法。
七、对建筑物作广告宣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未经批准命名或更名的建筑物广告;
2、按照地名批准文件规范使用建筑物的标准地名,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更改其中字词;
3、广告载体上写有广告词、说明词的,必须同时在适当位置标注建筑物的标准地名及其批文字号,写法是:标准地名:××××(阳地名证字[200×]第××号);
4、广告载体上标有示意性地图的,图面上只准标注标准地名,不得标注广告词、说明词等。
八、制作涉及建筑物名称的各类标志牌、楼栋牌、小区牌、单元牌、门牌、楼户牌等标牌时,开发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必须向县地名主管部门提出设置申请,由县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统一制作与设置。
九、凡公开出版本县行政区域内交通、旅游、购房指南等与地名密切相关的图册的,包括单张地图、成本图册等,出版单位应事先将图册校本送县地名管理部门审核地名,并在出版后将图册印本送县地名管理部门备案。
十、违反规定擅自命名、更名并在公开场合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除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阳新县地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行政处罚外,地名管理部门将暂停办理违反规定或负有连带责任单位的地名审核业务,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将不予办理未经批准命名、更名的建筑物的用地审批、施工许可、房屋预售、综合验收、交易鉴证、确权发证等相关手续,待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在使用非标准地名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后再予办理。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擅自命名、更名的单位和个人负责。
阳新县民政局 阳新县建设局
阳新县规划局 阳新县国土资源局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