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新县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

阳政办发〔200886

 

各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县政府各部门:

《阳新县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三日

 

 

阳新县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方案

 

为切实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构建全县农业支持保护体系,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8号)和县政府第5次县长办公会议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全县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鄂政办发〔200838号、县长办公会议和全县水稻保险工作会议精神,以保护受灾农民合法利益为目的,以农户自愿为前提,以开展水稻保险为主要内容,逐步建立规范有序、覆盖全部农作物的农业保险长效机制。

二、水稻保险方法

(一)经营模式。遵循政府推动、部门配合、市场运作、保险公司承办的经营模式。经办保险公司对试点水稻保险项目单独建帐,独立核算,对盈余或亏损在科目内进行年度结转。

政府推动是指各级政府应加强对水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支持,并对水稻保险保费给予一定的比例的补贴,以引导和推动水稻保险试点工作。

部门配合是指政府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积极支持配合水稻保险试点工作,并妥善协调和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市场运作是指水稻保险业务以市场化运作为主,保费补贴主要起引导作用,保险经营机构必须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化解水稻保险的风险。

保险公司承办是指在财政部门、农户或龙头企业以及有关各方共同负担水稻保险保费的前提下,经办保险公司承担经营风险。

(二)水稻保险保费补贴方案。根据鄂政办发〔200838号文件精神,水稻保险经费由中央、省、县、农民四级共同承担,保险金额为每亩200元,保险费率7%,按季每亩保费14元,其中:中央财政承担35%,每亩4.9元;省财政承担25%,每亩3.5元;县财政承担15%,每亩2.1元;农民承担25%,每亩3.5元。

三、水稻种植保险的范围、责任、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一)保险范围。凡水稻种植的所有者、管理者,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水稻(不含种植在家前屋后的零星土地及自留地、堤外地、行洪区)向保险公司投保:

1、水稻种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和规范要求;

2、水稻种植密度达到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标准;

3、播种的品种符合当地政府部门规定且已经种植一年以上;

4、生长正常。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权益的、符合上述条件种植的水稻地块按政府补贴的种植水稻基数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并且以镇(区)为单位统一出具一张保单,但对同一地块的水稻拥有不同权益的,不得重复投保。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种植的水稻因遭受下列灾害直接造成的叶片毁坏、茎杆折断、倒伏或死亡,且损失率达到20%以上的时,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的约定在保险金额以内进行赔偿:

1、自然灾害:洪水、暴风、暴雨、龙卷风、泥石流、冰雹、干旱等自然灾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2、由于稻瘟病、稻曲病、纹枯病、白叶枯病、螟虫、稻飞虱、稻纵卷叶螟等病虫害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保险金额。统一按物化成本确定为每亩200元。

(四)保险期限。按生长期限确定,自水稻播种起至收割完毕完全离开大田之日止。

(五)试点地区选择。在阳新县全境内进行试点,水稻种植面积68万亩,水稻投保面积力争达到播种面积的100%

(六)水稻保险理赔。成立由农业局、保险公司组成的勘查定损小组,负责大面积、集中性的灾害事故调查勘定损失,保险公司负责损失的具体核定、理算和赔付,承担勘查定损的费用。

1、理赔标准

1)保险责任形成的基础条件:对于自然灾害、病虫害造成的损失,损失程度达到20%(含)以上,自水稻播种到齐苗期间、高温热害、低温冷害损失程度达到30%(含)以上;

2)分段确定赔付限额。水稻损失的理赔标准根据水稻生育期确定。水稻种植保险分四个时段确定最高赔付限额。即苗期100元,分蘖拔节期120元,抽穗扬花期160元,成熟期200元;

3)受灾水稻按损失率比例赔付。损失程度达到保险责任形成的基础条件至7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最高赔付限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公式为:理赔金额=出险当期每亩最高赔付限额×受灾地块面积×损失率;

损失率达到70%以上(含70%)时,按该作物生长阶段最高限额全额赔付。

4)投保水稻如遇多次自然灾害,则每季每亩赔款累计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2、理赔时效: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在5天以内完成赔付。

3、索赔材料:被保险人向保险机构提出索赔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身份证;

2)被保险人索赔申请;

3)出险原因及事故经过;

4)损失清单;

5)农业技术部门出具的事故鉴定证明;

6)其他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赔偿处理:理赔起点为20%,即承保的自然灾害造成水稻损失率达到20%以上(含20%)至70%时,按水稻生长阶段保额和损失率计算赔款;损失率达到70%以上(含70%)时,按水稻生长阶段保额全额赔付。

5、客户服务:中华保险95585和人保财险95518客户服务专线24小时全天候服务,无论何时何地,水稻因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只要拨打专线服务电话,就可得到优质高效的保险服务。

四、水稻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管理

(一)县财政应将水稻保险保费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保单结算、据实补贴”办法。经办保险机构定期将签订保单及农户已缴清保费进行汇总后,报县农业局审核认可,县财政据此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保费补贴资金。

(二)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经办保险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稳妥地做好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工作,努力实现“农民满意、政府满意、保险机构满意”的目标。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要求,积极为农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一旦出险要及时受理、及时赔付。经办保险机构要对保费收入进行独立核算,并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建立风险基金或进行巨灾分保,一方面通过合适方式反哺农户,另一方面用于弥补出现大灾时理赔资金不足。

(三)严肃保险工作纪律。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经办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财政保费补贴资金,骗保、套保的;对不按规定及时、足额赔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

五、水稻保险保障措施

(一)落实经办机构。根据鄂政办发〔200838号文件精神,水稻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系统(简称人保财险省分公司)和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系统(简称中华联合湖北分公司)承办,中介机构、保险营销人员不得介入水稻保险业务。根据我县实际,我县的水稻保险业务,由中华联合财保阳新支公司和人保财险阳新支公司共同承办,分别负责南、北河片,中华联合财保阳新支公司负责洋港、龙港、排市、木港、枫林、三溪、浮屠、王英、军垦、荆头山等镇(区)的水稻保险业务;人保财险阳新支公司负责大王、白沙、太子、韦源口、黄颡口、富池、半壁山、陶港、兴国、综合、金海、农业“小三场”等镇(区)的水稻保险业务。

(二)落实工作专班。水稻保险涉及范围广,工作量大,县政府高度重视,已纳入了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分管农业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局局长任副组长,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水利局、人保财险阳新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保阳新支公司等相关单位和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指导、协调、推动开展政策性水稻保险试点的具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局,负责水稻保险的日常工作。具体由县农业局牵头,组织由县财政局、人保财险阳新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保阳新支公司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专班。农业部门作为牵头单位,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协调组织,加强农业技术指导,进行农业技术鉴定,核实投保农作物的品种、种植面积、保险额度、保费金额等,协助保险经办机构开展保险宣传、农业种植技术培训、理赔查勘,防止骗赔、诈赔等道德风险发生。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的拨付与监督,要按照有关保费补贴管理规定,规范资金筹集、拨付、管理和结算工作;按照保险工作进度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保费资金的理赔和管理过程进行财政监督。保险部门负责保险的业务指导,确保经营数据真实、费用控制合理、资金流向明晰、理赔快速便捷,确保中央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县农业局要成立阳新县水稻保险勘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水稻损失的原因调查、损失认定、理算和赔付督查等。

(三)落实合同条款。保险合同条款要坚决按照省级两家经办保险机构拟定的合同条款执行,同时,要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酌情提出优惠条件。投保人缴付保费、经办保险机构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后24小时内即生效。

(四)落实配套资金。水稻保险要做到应保尽保,凡是享受了水稻直补的面积都应参与保险。因此,对于农民负担的每季每亩3.5元保险费可与水稻补贴挂钩。水稻保险县级财政配套资金为每季每亩2.1元,但考虑到我县财力有限,除县财政预算承担一定比例的县级配套资金外,其余部分由政府号召开展社会募捐、龙头企业赞助、保险企业支持等办法予以筹集。

(五)宣传落实到户。水稻保险承办机构和农业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水稻保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力求做到家喻户晓,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保险意识,千方百计调动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

(六)保险经营机构要认真做好保险服务工作。承担水稻保险试点任务的保险机构要从支持“三农”、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积极稳妥做好各项服务工作。一是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二是增加网点,组织客户专职服务工作组,上门服务,使农户了解熟悉国家水稻保险的各项政策和保险条款、业务流程,为农户提供全方位服务。三是要夯实承保基础工作,履行保险条款和应尽义务,并在收到农户保费后及时出具保险凭证。四是诚实守信,准确及时合理地做好勘查定损理赔工作,确保受灾农户及时获得赔偿。

  

附:

 

阳新县政策性水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长:黄锡钢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肖绪明  县农业局局长

  员:秦洪峰  县财政局副局长

周八斤  县农业局副局长

彭易猛  县水利局副局长

李祥福  县气象局副局长

何秀炎  县财政局外金科科长

陈华荣  中华联合财保阳新支公司经理

王炳生  人保财险阳新支公司经理

袁修龙  县农业局办公室主任

马松林  县农业局生产科科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周八斤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008-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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